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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和失常的ATM—话说许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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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原创] 200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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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甲在大街上派发钞票,行人乙路过,惊疑中接过甲递给他的钱,急走几步,回头一看,甲没有追上来。乙忍不住往回走,站在了甲的面前,说:“给我钱”,甲把又一张钞票放到了乙的手里。如此反复,乙的口袋里塞满了甲的钱。 此时,甲的老爹或者老妈或者老婆闻讯赶来,乙比较讲理的话,就把钱掏出来还给甲的家人,如果横一点的话,拒不归还,甲的家人便报警,警察来了,问明原由,钱还了,然后大家各自走路,乙就当是做了一场黄梁梦。 如果胡乱派钱的那个不是精神病人而是“代表”金融结构的ATM,而你忍不住在其键盘上多摁了几次,然后把ATM吐出来的钱塞进自己口袋,ATM的“家属”不会立刻找你索要,可一旦警察来了,乖乖,你极有可能就要身陷囹圄了! 这几天许霆案在广州很成了一条重大新闻:24岁的山西小伙在一台失常的ATM上取款171次,拿到了17.5万元,而他的存折上只有区区170多元;而后,他跑了,又被抓了,接着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闻界、法律界对此十分关注,华南理工大学为此开了个研讨会,敬爱的老鹤也来了,并且一如既往地批评法院的做法;许霆的父亲表示要上诉;准备或者已经在ATM上取款的人们不得不比以往更加小心...... 精神病人因其认知出现问题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赠与行为(送钱给别人)无效,拿到他的钱的人必须如数返还,此外一般没有其他法律责任。 而失常的柜员机,作为银行与储户之间的交易工具,其完成的交易行为不能视为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也是无效,可储户却因此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许霆案,到底是一个刑事问题,还是一个民事问题? 精神病人甲病发乱派钱,路人乙把钱还了就完了;ATM失常了,贪心的取款人却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嘿嘿,各位储户,悠着点!
---------------- 附注: 这样评述许霆案,主要是想突出该案中不应被忽视的交易行为的存在,这也是该案不能以盗窃罪定性的根本原因。 如果刑法上有“恶意交易罪”的话,我完全赞成追究许霆的刑事责任,利用ATM的漏洞取款多达171次,其主观恶意非常明显、后果也相当严重,但是法无明文规定则不为罪,现行刑法中最接近的“金融诈骗罪”里也没有规定利用交易工具漏洞的情形。 法律往往滞后于现实,但是绝不能为了入人之罪而随意适用。
专题:杂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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眺望穹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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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月轻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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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6 16:06:00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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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月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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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4 23:3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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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静品人生 谢谢!欢迎你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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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品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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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3 9: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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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赏并问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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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月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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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 2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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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潭柘寺的风 :)谢谢!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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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柘寺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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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 1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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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香新年快乐! 提出的问题不是难题!首先,法院定性刑事案件毫无疑问。二者:法院量刑过重,就是说法律应用过激。因为,法律依据是证据,该案应在主体与客体之间权衡,案件诱发的原因是客体。三者:如果许某聪明些,他会盗窃更多的钱,逍遥法外。这时的责任是银行,又该如何处理?最后:从金融在一个国家权威性来说,量刑在法律界没人反对的。(我是客观的说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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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月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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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0 21: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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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看看红叶 许霆通过ATM与银行存在交易行为,只是该交易无效,这与把别人的车开走是不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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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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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0 17: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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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站在保护弱者的立场上,说这些没错。 你会在你的账上只有1000元的情况下,想着从银行取出100,000吗? 或者,你会把路边一辆没有熄火和锁的汽车开走吗? 或者,,,,?要看倾向性。 量刑是过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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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月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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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23: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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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思念的哀愁 不是死脑袋,是死赖皮:) 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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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月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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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23: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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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冰雪之凌 别火,喝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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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的哀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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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23: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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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就一死脑袋,不管什么事,错的都是用户,要找理,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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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月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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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23: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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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浮雁沉鱼 :)小心行得万年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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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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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8 19: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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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我也悠着点,真TMD,本不想说粗话的,可是心里窝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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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雁沉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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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7 20: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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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听从淡月的忠告,悠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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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月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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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7 16:5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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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青青绿叶儿 主要是定性上有问题,如果真的构成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话,这样的量刑是正确的。 关键是:ATM是否可以和金融机构划等号?许霆的取款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本身是一种交易行为,和撬开银行的保险柜或金库或者砸坏ATM把钱取走完全是不同的。 这样的处理实际上还是把银行与储户放在不平等的地位上,把银行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转嫁给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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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月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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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7 16: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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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布尔哈通河 其实就一民事责任足够了,可银行总把自己当大佬。这家银行不是什么国有企业,即使是国有银行,上市后所有权主体也多元化了,把银行凌驾于储户之上,完全违背了民事活动平等交易的原则。这个案子与银行动辄收费在思路上是一脉相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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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绿叶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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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7 16: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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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有时中国的法律有些让人捉摸不定,同时法由人定,好象有太多的漏洞!这世上的贪官污吏拿到手上的钱绝非这区区17.5万元,对他们又是怎么处罚的呢? 贪心必得处罚,欲望太多必将自食其果,ATM失常的结果,却换来了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感觉这判决是不是太重了些?无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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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月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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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7 16: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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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月色下的树 :)欢迎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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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哈通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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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6 20: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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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唉!智慧的轻香又出难题来,偶还真没想清楚,板子该打谁,该用哪号板子……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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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色下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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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6 19: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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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儿的沙发,坐着真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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