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将给我们带来什么改变?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内容上最为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关于“无期限劳动合同”。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四章第四十一条及第七章第八十二条分别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范围、解除和终止以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说通俗一些也就是“铁饭碗”。而劳动者具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不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只要劳动者愿意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法律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上做了严格的规定,必须具有法定的解雇理由、提前通知劳动者且必须支付赔偿金;在终止固定期限合同时,也规定了好几种情况,即使遇到合同到期也只能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单位裁员,那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具有优先留用权。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以这么解释,到了2008年1月1日,如果你已经在单位里连续工作满十年,那么只要用人单位不倒闭,只要你愿意继续留在这个单位,即使你工作不那么卖力,那么就没有人能解雇得了你;如果你没有连续工作十年,但是你在这几年中已经有两次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你也一样自然算作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第三,如果在2008年1月1日时用人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任何劳动合同,那也算自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新《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这个现阶段弱势群体具有明显的作用,让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地祭起开除等生杀大权,保护了劳动者不受最大限度的剥削。这样一来,诸如血汗工厂、黑煤窑等事件就不会一直发生。 对于蓝月朋友,新的《劳动合同法》显然会给我们带来种种好处的。以前曾提过的教师职称评聘分开,并且规定多少年没有被聘上就可能下岗之类的话,在新的法律面前是不堪一击的。所以蓝月的老师们尽可以来这里玩而不用担心校长拿此来说事,因为有法律替你们撑腰呢。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新的《劳动合同法》可能对用人单位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为新《劳动合同法》固化了用人单位用人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的工作安全有了极大的保障,等于拿到了铁饭碗,自然而然地没有了危患意识,很多人有可能不思进取。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这就造成了死水一潭,即所谓的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用人机制的不灵活、僵化,就没有创新可言(因为不干事就不会出错,而去创新的人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旦出现错误,那他首先就是自己把自己给灭了),极有可能拖垮用人单位,因为用人单位最终所沉淀下来的多数是老弱病残,而真正有本事的人不拘泥于死水中,早就跑了。 从中国的现实状况来说,新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守法单位的成本,但对于那些根本就不想遵守法律的单位来说,有些规定只是空话,而现阶段的执法不严又给这些不守法单位造成了可趁之机。所以法律规定越严格,守法单位就越容易死,社会风气也会越变越坏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本单位出现太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会把可能成为拖累的人员统统解聘,如最近出现的华为集团、中央电视台、韩国LG电子等知名单位。另外,用人单位在以后的签订合同当中,还会心存疑惑,不知道目前所聘用的这个人在以后的工作当中能否为其所用?万一所聘用的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这种情况很可能出现)后,发现该劳动者并不理想,那用人单位也只好自吞苦果而毫无办法。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会谨慎得多,这样无形中也会给就业带来一定的压力,造成相对的困难。另一方面,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多了,那就业形势会越加严峻起来,毕竟一个萝卜一个坑,一个坑如果被有的萝卜长期占领,那别的萝卜也就进不去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致力于打破铁饭碗、铁交椅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人才的流动朝正归化、市场化方向不断进行。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却在一定程度上僵化了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用人机制,可能会影响创新,所带来的致命后果可能是损害用人单位的发展,从而最终严重影响到劳动就业。
文章来源: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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