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月博客服务条款
 
一.规则
  1.不得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不得发表与栏目主题无关的文章,不得恶意灌水,不得发布垃圾信息(详见违规贴界定标准)。
  3.不得使用有辱他人、有碍观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道德的用户名。
  4.不得在签名档使用不当文字、不当代码、网址链接。
  5.不得违反用户聊天规范。
 6.不得侵犯其他用户的正当权益,禁止一切有损于本网站正常运行和权益的行为。

二.处罚办法
  1.违反规则的,在无需解释的情况下,编辑、版主和工作人员有权转移、删除。对于被删除文章的用户,将扣除部分经验值和货币。
  2.使用违反规定的用户名的,予以封名。使用不当签名的,予以删除。违反用户聊天规范的,按聊天室有关规定处理。
  3.情节严重的,屏蔽其一定时间的发言权或禁止登录社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封名、删除全部文章,并保留追诉权。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上报国家机关处理。

三.附则
 1.蓝月网站仅为用户在博客、社区发表信息提供存储空间服务,用户发表的信息,其观点或版权问题均系其个人行为,与 蓝月网站无关。所有用户要承担一切因自已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2.本条款由蓝月网站制定,并保留其解释权。
  3.如果您注册为蓝月用户,意味着您将遵守以上规则,并完全服从蓝月网站的统一管理。
四、蓝月网站由北京蓝之月网络资讯有限公司主办,网络地址lanyue.com,联系人蔡林,联系方法web@lanyue.com。
 
 

警示: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规定》有关条款: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